14日,齐鲁晚报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官方网站获悉,9月14日起,该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。
据了解,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已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中“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”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,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。
为确保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延续性和实施主体的平稳过渡,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》及淄博市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情况,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:
2017年9月14日起,淄博市环保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。需要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单位可参照环保部《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通知)的文件要求,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。 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及相关配套文件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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